社区人民调解民间纠纷的受理范围

调解民间纠纷

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,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。根据纠纷所指向的对象,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类型:

1 、婚姻家庭纠纷;

2 、生产经营性纠纷;

3 、财产性纠纷;

4 、侵权性纠纷。

另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:一是法律、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,或者法律、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;二是人民法院、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。

调解工作原则

一、依法原则:即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,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,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;

二、自愿平等原则:即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;

三、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:即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,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
调解工作纪律

一、不得徇私舞弊;

二、不得对当事人压制、打击报复;

三、不得侮辱、处罚当事人;

四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;

五、不得吃请受礼。

回避制度

1 、纠纷当事人的近亲属;

2 、与该纠纷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;

3 、与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该纠纷公正处理。

当事人权利与义务

一、当事人权利:

1 、自主决定接受、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;

2 、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;

3 、不受压制强迫,表达真实意愿,提出合理要求;

4 、自愿达成调解协议。

二、当事人义务: 

1 、如实陈述纠纷事实,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;

2 、遵守调解规则;

3 、不得加剧纠纷、激化矛盾;

4 、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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